驾驶小型货车与一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摩托车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调解赔偿受害者家属10多万元后,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沙洋马良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现年38岁的候某住沙洋县马良镇。今年1月8日21时30分左右,他驾驶小型货车行驶至001县道36KM+550M处,与前方艾某(28岁)驾驶的摩托车追尾相撞,艾某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2550元)。经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候某与艾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02091.54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候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两车受损,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候某积极抢救伤员,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