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农民李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匕首将对方刺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以其系正当防卫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4月22日,京山县农民吕某及其丈夫蒋某等人在山上捉蜈蚣,村民李某认为吕某等人在自家承包的山上小麦田内翻找蜈蚣时损坏庄稼,与蒋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吕某见状上前打了李某一耳光,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朝吕某左腹刺了一刀。后经法医鉴定,吕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李某的家属用财物折价3000元,赔偿了吕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去年12月20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不服,提出其系正当防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被害人吕某及其丈夫蒋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时,吕某及其丈夫蒋某既未持械,也没严重危及李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